海口企业退税政策-海口退税需要什么手续-海南出口退税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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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企业退税政策-海口退税需要什么手续-海南出口退税服务公司。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 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 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 .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的货物;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 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 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4.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 )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 )委托方须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 fa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退税主要分类:
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税制的改革,中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再投资退税
是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而制定的一项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是: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3.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地方所得税税率)×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比例
溢征退税
纳税人缴纳关税后,海关或纳税人发现应征税额少于实征税额,即构成溢征。海关将实征税额大于应征税额的部分追还给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即称为溢征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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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相关法律:
《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法第十条所说“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四、根据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1.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
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技术企业称号的。
五、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以出口发fa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要求出口发fa票与出口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数量、金额一致);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原则上以海关确 定的离岸价格计算出口销售收入。对财务健全、核算规范的出口企业,确需按实列支国外运费、保费、佣金的,可提出申请,报经出口退 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但在申报退税时须附送相应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凡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实的,今后一律以海关报关单上注 明的离岸价为退税依据。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guo)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
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五)生产企业必须在足额缴纳增值税,无欠缴、缓缴增值税税款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六)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视同内 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 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免抵退。
(七)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后,应及时回收单证,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如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将按相关税收法规进 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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