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园区退税-海口哪些企业适合退税-海口自贸区出口企业退税

来自:财税佳人(福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5-17
摘要:

海南园区退税-海口哪些企业适合退税-海口自贸区出口企业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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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相关法律:

《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法第十条所说“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四、根据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1.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

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技术企业称号的。

五、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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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现行海关法的规定,下列造成溢征关税的,情况属溢征退税范围:

1、海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或不适当。

2、海关计征关税中有技术性错误。

3、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税后发现有短卸(包括装船时短装)事情。

4、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后海关放行前,发现国外运输或起卸过程中遭受损坏或损失,并不再补偿进口;起卸后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以及海关查验时发现非因仓库管理人员或货物所有人保管不当而致货物破漏。损坏、腐烂。

5、海关放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索赔后不再补偿进口者。

6、已征出口税因故未能装运出口,申报退关者。

7、依法可以享受减免关税优惠,但申报时未能缴验有关证明,征税后补交有关证明,经海关同意者。

复出口退税

对已纳进口关税的进境货物,在境内经加工、制造或修理后复出境时,海关退还全部或部分原已纳关税税额,称为复出口退税。中国海关仅对曾有违反海关法行为或长期不履行核销义务的加工企业的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等适用。

复出口退税应由原纳税人向原征税海关办理有关货物的复出口手续后,由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所消耗的料件数量核定应退还关税税额,并填发收入退还书,交原纳税人凭以向指定银行办理退税手续。

复出口退税制对于不具备有效的保税条件,又不易管理的分散加工的进口料件,可以保证严密监管,是国(guo)际上很早就普遍采用的一种海关管理制度。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借进口料件加工名义偷逃关税供境内消费。

其缺点是有关加工企业需先行支付税款,待成品出口后才能退还关税。因占用资金,加工企业需增加加工期间的利息成本。

跨境购物退税

购物退税是指境外游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可予以退税。跨境购物退税,退的一般是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境外不少国家和地区为了带动旅游消费,针对外籍消费者的一种福利。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 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 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 .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的货物;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 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 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4.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 )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 )委托方须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 fa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以出口发fa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要求出口发fa票与出口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数量、金额一致);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原则上以海关确 定的离岸价格计算出口销售收入。对财务健全、核算规范的出口企业,确需按实列支国外运费、保费、佣金的,可提出申请,报经出口退 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但在申报退税时须附送相应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凡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实的,今后一律以海关报关单上注 明的离岸价为退税依据。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guo)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



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五)生产企业必须在足额缴纳增值税,无欠缴、缓缴增值税税款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六)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视同内 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 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免抵退。

(七)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后,应及时回收单证,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如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将按相关税收法规进 行处罚。


出口退税企业基本知识须知

一、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永康市国税局进出口管理科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前发生的出口业务不得办理退税,应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在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表同时附送下列资料:1、 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4、 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复印件(新办企业可提供暂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6、 若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企业发生有关内容变更时应按规定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7、 技术监督部门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发生首笔笔货物出口业务前,应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请领购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fa)票;

三、 按时间、号码顺序、及时开具出口发(fa)票,不能颠倒,发(fa)票开具时间不得迟于报关单报关时间;所有发(fa)票联次应一次填开,不能分联、填开,否则不予办理退税;发(fa)票上应注明开具时间、成交方式,不能手工开具,用英文和中文同时开具。

四、 发生首笔货物出口业务的当月,应确定本企业当年度采用的汇率方法(当月第di一天中间汇率或当天中间汇率,一般采用当月第di一天中间汇率),并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报送备案;

五、 发生首笔货物出口业务后,应复议第di一次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送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作为第di一次出口业务备案,备案时随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原件。

六、生产企业发生货物出口业务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开票入帐,并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内销业务收入”和“自营出口业务收入”二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外销销售额按出口货物离岸价直接乘以当月的汇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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